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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8.07.08. 內授營鎮字第10808118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具投資建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投資建設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本公司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計畫目的及預定完成日期。 三、投資建設項目、地點及工程預算明細。 四、申請獎勵之種類。 五、申請投資抵減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預定 用途及使用期間。 六、申請加速折舊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之必要施工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 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七、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檢附申請減免地價稅土地清冊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八、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完工日期。

  • 第五條
    投資建設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計畫預定完成日期前向原核定之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主管機關並應將核定結果副知管轄稽徵機關。但投資建設計畫之機器及設備之 規格、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惟應於申請核發前條之證明時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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