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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營建署 108.07.15. 營署建管字第108004966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百六十九條
    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 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 二、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

  • 第二百七十一條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 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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