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內政部 108.09.12. 內授營鎮字第1080815969號函
中央法規
- 新市鎮開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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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租賃、出租之規範)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 限制。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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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適用規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