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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行政院 108.10.04. 院臺建字第1080028779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優先租售予在該新市鎮就業之家庭及其他公共建設 拆遷戶;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優先標租、標售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 前項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應具備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利於新市鎮發 展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視各該新市鎮之發展需要定之。 第一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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