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內政部 108.10.03. 內授營環字第1080817255號函
中央法規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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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 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