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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8.10.28.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818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九條之一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 、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 第七十九條之二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 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 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 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 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 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 煙性能之限制。 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 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 似部分。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 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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