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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8.11.05. 內授營宅字第1080819741號
中央法規

  • 五、申請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二十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之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 2.新婚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三)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住宅所在地當年度之直轄市、縣(市)公 告之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五)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第六點規定。 (六)家庭成員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本方案租金補貼核定函後,自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 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放棄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 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 通知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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