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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9.03.12. 內授營環字第109080428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縣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 四、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 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 第八條(專用下水道之建設、管理)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 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 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 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 之。其建設費依建築基地及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擔之。 前項應分擔之建設費於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時,向各該建築物起造人徵收之。建設費徵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五條(下水水質標準)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其情節重大者, 得通知停止使用。

  • 第六條(管理局掌理事項)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 四、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五、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六、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七、關於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八、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原產地證明書核發及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九、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三、關於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四、關於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五、關於工商登記業務、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六、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十七、關於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八、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關於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及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 用管制與建築管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廠房、住宅、宿舍之興建及租售事項。 二十四、關於促進產學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五、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六、關於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七、關於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二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九、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事項。 三十、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三十一、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十二、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之相關證照之核轉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另定處理辦法。

  • 第五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符合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簡稱容 許標準)者,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 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 前項容許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 第十四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其排放廢(污)水量、水質向管理局按季繳交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 前項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單價、計量、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計算公式由管理局 擬訂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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