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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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 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類別
建築物用途
都市計畫內區域
都市計畫外區域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第一類
戲院、電影院、歌廳、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集會堂、舞廳、夜總會、視聽伴唱遊藝場、遊藝場、酒家、展覽場、辦公室、金融業、市場、商場、餐廳、飲食店、店鋪、俱樂部、撞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二類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三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三類
旅館、招待所、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資料館、美術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音樂廳、文康活動中心、醫院、殯儀館、體育設施、宗教設施、福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二百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四類
倉庫、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補習班、屠宰場、工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免設。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
每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
第五類
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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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能源化或材料化所需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