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10.06.10.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92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公寓大廈外圍使用之限制)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 、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 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 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 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 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 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