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10.08.02. 台財產署接字第11030001870號函
中央法規
- 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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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遺產管理人陳報之義務)
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