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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10.10.05. 內授營環字第1100815568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地下埋設權)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 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 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 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 第七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預定開工日期。 二、施工範圍。 三、埋設物之尺寸及構造。 四、施工方法。 五、施工期間。 六、償金。 七、償金支付日期及領取償金時所應提示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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