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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營建署 110.12.23. 內授營環字第1100819229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 二、下水道:指為處理下水而設之公共及專用下水道。 三、公共下水道:指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 四、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 五、下水道用戶:指依本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六、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七、排水區域:指下水道依其計畫排除下水之地區。

  • 第二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污水:指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 二、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 三、雨水管渠:指專供排洩雨水之管渠。 四、預先處理設施:指處理下水,符合下水道機構公告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之設施。 五、特殊接頭:指接合不同管材所使用之剛性與剛性、剛性與撓性或撓性與撓性等接頭。 六、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分為雨水陰井及污水 陰井。 七、人孔:指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之設施。 八、匯流管: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 九、暗管(渠):指埋設於地下或密閉之管渠。 十、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 十一、污水坑:指專供貯留污水之密閉設施。 十二、計畫污水量:指決定用戶排水設備容量之污水量。 十三、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 十四、存水彎:藉水封之功能,供排水、防止污水產生之廢氣及病媒等自排水管或污水下 水道侵入屋內之管件或裝置。 十五、計畫逕流量:指決定用戶排水設備容量之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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