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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72.12.5.台內營字第192411號函(二四一)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使用區之劃分)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 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第八十三條(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之限制使用)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 ;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 用。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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