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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81.04.07. 台內營字第810213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免徵)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 第二條(稅捐之意義)
    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

  • 第三條(免稅規定)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 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土地、醫療藥品與器材、治療救護車輛 ,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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