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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88.01.26. (88) 台內營字第8710896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六條
    禁建區內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於禁建解除後由主辦禁建機關以解除禁建公文副本函 送經徵機關補徵之。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解除禁建者,不得再行 補徵,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

  • 第八十七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受益線及受益面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 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由主辦都市計畫單位以都市計畫變更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 。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不得再行補徵, 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

  • 第三十六條(古蹟禁止遷移或拆除及例外)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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