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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96.11.23. 台內營字第096080706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 第六十五條(鄉(鎮、市)收入)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 第五條(徵收程序)
    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 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係長期辦理之工 程,應先將分期、分年之工程計畫,依照上開規定,先行送經民意機關決議,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備後,據以編列年度預算或特別預算辦理。中央舉辦之工程,應由主辦工程機關 循收支預算程序辦理。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對於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應連同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一併審定;如 工程受益費徵收案予以延擱或否決,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應併同延緩或註銷。 工程受益費以徵足原定數額為限。但就車輛、船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而有繼續維持保養 、改善必要者,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並完成收支預算程序後,得徵收之。

  • 第八十七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受益線及受益面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 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由主辦都市計畫單位以都市計畫變更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 。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不得再行補徵, 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

  •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 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 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 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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