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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0.12.30. 台內營字第1000811403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為統籌規劃辦理國民住宅,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 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 第三十八條(涉港澳民事事件處理之法源)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 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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