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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1.07.20. 台內營字第1010806784號
中央法規

  •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為確認委 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 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 (三)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 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 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四)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 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 、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 第六十五條(閱覽戶籍資料之申請)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 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自行或委託實施之程序)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 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 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 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 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 第十九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及變更程序)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 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 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 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 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 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 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 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 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 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 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以專屬網頁周知 及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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