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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2.12.20. 營署宅字第102008349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分(合)戶登記義務)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 十三、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 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 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 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 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 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 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 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 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 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 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 計算。


  • 二十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三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 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承貸戶或租金補貼戶 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 ,並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租金補貼期限為一年,各年度 依核定戶數重新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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