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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4.07.13. 台內營字第10408107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 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

  • 第十一條
    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 、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 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 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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