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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5.07.22. 台內營字第105081010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之範圍)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 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 第七條(附屬工程之列入修築計劃)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同時將第三條各款附屬工程,視其需要,列入修築計劃一併辦理。

  • 第十二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 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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