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5.08.24. 臺財產署公字第10500252460號
中央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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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為利古蹟等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不受相關法規限制)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 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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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等事項,不受相關法規限制)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 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 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