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營建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5.10.18. 臺財產署估字第1050031649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執業範圍)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 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 第十六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 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 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 第五十八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 四、國有財產價格,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適當機構、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查估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