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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外交類 外交部 99.06.23. 部授領二字第099512243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 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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