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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6.01.12. 臺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 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 ,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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