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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6.06.08. 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 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第七十七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 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 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 第一百零二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 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 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 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 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本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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