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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7.06.21. 台財稅字第1070055463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 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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