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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7.12.11. 台財稅字第1070466758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銷售及完稅價格之調查及調整)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 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 價格。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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