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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8.05.16. 台財稅字第1080453512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九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第七十七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 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 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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