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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8.07.08. 台財稅字第1080454351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之五(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之減徵貨物稅)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 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 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 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 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 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 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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