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8.10.24. 台財關字第108102204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之申報)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 理。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 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二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其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