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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8.12.16. 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田賦徵收對象)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 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 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 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 隔離者,免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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