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 109.01.21. 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
中央法規
- 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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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減免)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 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 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 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 土地稅減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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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私地公用之免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 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