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9.02.07. 台財稅字第1090451605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 第五十五條(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免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 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 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 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 第五十五條(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免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 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 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 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