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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9.04.07. 台財稅字第1090451972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提獎辦法)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 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 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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