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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09.03.30. 台財促字第109255081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審核程序如下: 一、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者,應逕予駁回。 二、符合政策需求者,審核事項如下: (一)公眾使用之維護。 (二)公共利益之確保。 (三)有無法令禁止事項。 (四)需政府協助事項是否可行。 (五)整體計畫是否確實可行。 (六)其他必要事項。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審核,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 於出席代表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 第九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者,應逕予駁回。 二、符合政策需求者,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初審,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 於出席代表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初審程序準用之。

  • 第六條之一(可行性評估)
    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 前項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並於該公共建設 所在鄉鎮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 團體之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 第四十二條(公共建設相關事項之公告)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 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 第四十六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程序)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 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 第一項申請案件受申請機關如認為不符政策需求,應逕予駁回;如認為符合政策需求,其審 查程序如下: 一、民間申請人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由主辦機關審核。 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由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初審通過後 ,依初審結果備具第一項之文件,由主辦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評審。 經依前項審查程序評定之最優申請人,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計畫,取得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第三項第二款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未按規定時間籌辦完成或未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 約者,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 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申請文件、申請與審核程序、審核原則、審核期限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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