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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10.03.29.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 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 第二十二條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應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 其他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 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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