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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10.08.04. 台財稅字第110006087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第三條(業務範圍)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 第六條(免稅憑證)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 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 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 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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