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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12.06.14. 台財稅字第1120459465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 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 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 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 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 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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