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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12.09.15. 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 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 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 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 規定。 第一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 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第五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 、團體,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 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一、員工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 (一)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 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一)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受照顧者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之受隔離或檢疫證明文件。 三、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 (一)員工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符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 假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有疏 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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