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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 113.01.31. 台財稅字第1120470097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 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 五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 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 營利事業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物價指數,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主 計總處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提供,並據以編造物價倍數表發布之。

  • 第十條
    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 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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