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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47.11.11. 臺財參發字第8326號令(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 第十一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 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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