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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60.1.6. 臺財稅字第30045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 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 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 第八條(國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 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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