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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行政院60.6.3. 臺訴字第501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第二十四條(登記事項之申請更正)
    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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