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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海關總稅務司署64.6.17.臺關政第325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 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 第三十二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如較艙口單或載貨清單所 列者有短少時,處船長或管領人一萬元以下罰鍰。但經證明該項貨物確係 在沿途口岸誤卸,或在上貨口岸短裝,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免罰。

  • 第一條(立法宗旨)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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