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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70.3.24.臺財稅第3231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免稅)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 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 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 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 第二條
    本站設左列各組室,並得分股辦事。 一、出口組:掌理空運出口貨物之倉儲、裝拆盤櫃、貨櫃保管及計費事項。 二、進口組:掌理空運進口、轉口貨物之倉儲、裝拆盤櫃及計費事項。 三、維護組;掌理站屋及裝備之保養、修護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業務規劃、文書、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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