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類
財政部73.3.19.臺財關字第13829號函
中央法規
-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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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 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