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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77.4.19.臺財稅第77008040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八條(保護水道應禁止事項)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 第三十一條(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例外情形)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 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原料供應區之劃分或變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 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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