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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賦稅類 財政部82.1.27.臺財稅字第810588942號函(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保留盈餘之優惠)
    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 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 制。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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